暑假期间,学生们终于迎来了放松的时光,但安全问题却不应因此而“放假”。近期,一些家长疏于管理,放任孩子在暑期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危险,还可能触犯法律。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特别提醒,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则必须年满16周岁。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出行安全,监护人必须把好安全“第一关”,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并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近期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15岁的赵某在暑假期间骑电动自行车载着同龄好友李某外出,不料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认定赵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并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李某将赵某、张某等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通州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表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一,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能仅依赖于认定书,还应综合考虑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法院认为,赵某与李某均为年满15岁的学生,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驾驶与乘坐电动车的危险性有所认知。然而,赵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电动车能力的情况下仍载着李某出行,李某也自愿搭乘,这表明两人对事故的发生都存在过错。此外,张某在驾驶机动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需自行承担10%的责任,赵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50%的赔偿责任,张某则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齐茜法官在庭后表示,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但操控稳定性差,且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未成年人因生活经验不足,对交通法规了解有限,且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应变能力较弱,在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容易发生载人、逆行、随意变道等行为,这些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应超越自身年龄限制驾驶电动自行车。
此外,齐茜还特别提醒,若第三方将电动车借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将使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样,若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者未张贴提醒标识或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也可能对事故后果负有责任。
在涉及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与治疗和康复相关的合理费用,此外还包括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若事故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导致死亡,则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还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需按照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折价赔偿。
在暑假期间,家长和监护人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避免其因不当使用交通工具而卷入危险。对于学生来说,暑期是放松的好时光,但安全意识不能放松,交通法规更应牢记于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度过一个平安、愉快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