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离职后从事同样的工作,然而他原来所在的餐饮公司却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将他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
冷菜厨师离职后 因何被索赔十余万元
2014 年 2 月,刘某入职南京某餐饮公司从事冷菜厨师工作,并与餐饮公司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彭鄢:协议约定,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进行或牵涉进在任何方面与公司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刘某若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利益归公司所有,且应支付违约金 5000 到 10000 元。
餐饮公司认为厨师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2022 年 5 月,刘某从该公司离职。离职后,刘某于 2022 年 7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在南京市玄武区的一家酒店从事配菜等工作,2023 年 2 月至今又在另一家酒店从事冷菜厨师工作。2023 年 4 月,餐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10000 元,并赔偿损失 91753 元。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腾云:原告餐饮公司主张刘某在公司从事的是海鲜类菜品的制作,属于餐饮服务中的小众领域,刘某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刘某离职后继续从事海鲜类冷菜的制作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刘某向法院陈述,他在原餐饮公司上班时,仅是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没有做过海鲜类的冷菜。
法院认为厨师与餐饮公司所签协议应属无效
办案法官介绍,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就业权构成很大的限制,令劳动者在较长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熟悉的工作,故对有关约定的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 胡腾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与餐饮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刘某仅是冷菜厨师,不足以证明其接触用人单位的保密信息,餐饮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的技术秘密。餐饮公司将刘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当限制了刘某的权利,协议应属无效。
因此,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对餐饮公司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餐饮公司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莫让 " 竞业限制 " 成不当限制
竞业限制制度设立的本意是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无差别地与普通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对劳动者的择业权造成不当限制。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国荣:首先,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主动权,劳动者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可能无法入职,造成劳动者被迫签署;其次,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后,为了遵守条款往往不会轻易离职,再就业受到一定限制;再次,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对竞业限制付出多少补偿占有主动权。因此,竞业限制的对象不宜扩大。
专家介绍,尽管竞业限制制度的保护对象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市场公平竞争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滥用这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 秦国荣: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比较容易判定,而关于 "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往往成为审查难点。本案以生动和易于理解的角度,向公众充分诠释了判定 "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 " 无密可保 ",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央视新闻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