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明确:已售住宅更名需征求业主意见

导读 7 月 17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

7 月 17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挂出了《关于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通知进一步优化明确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事项审批工作,其中指出,已售住宅要更名,需征求一定比例的业主表决同意并签字。

通知指出,建筑物已整体出售的,新的产权单位在取得产权证或转让协议书之后可以提出建筑物名称更名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建筑物已部分出售或全部出售的,在办理住宅区楼宇更名审批事项时,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53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要求,由申请单位征求全数业主(含购房未收楼的、已收楼的、已确权的)的意见后,提交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材料,即可提交更名申请。申报时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相关情况说明(包含对所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更名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配合行政机关处理相关信访投诉的承诺),并附业主对拟变更名称所持意见的签字文件。

住宅区、楼宇应依据占地面积(净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楼层数等规模指标,严格对照执行《广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规定》关于通名的规定要求。比如," 村 " 这个通名,就代表其是占地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此外,在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时同步考虑采用以原小区名称派生命名的道路的更名。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编辑:乐丹娜

校对:蔡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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