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抢劫逃离期间又实施杀人强奸,贵州一派出所民警因未及时追逃而获刑

导读 2019 年 2 月,作为贵州一所派出所的民警,谢某办理了一起抢劫案。尽管已经辨认出逃走的嫌疑人是王某,谢某没有及时开展进一步工作。逃...

2019 年 2 月,作为贵州一所派出所的民警,谢某办理了一起抢劫案。尽管已经辨认出逃走的嫌疑人是王某,谢某没有及时开展进一步工作。

逃走后的王某,又先后犯下强奸罪、杀人罪等,最终被执行死刑。作为曾经的办案民警谢某,也因为玩忽职守获刑。

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据贵州六枝法院此前通报,该案件一审时,六枝特区公安局 30 余名公安干警旁听庭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 年,被告人谢某作为陈某某被抢劫案的承办人,在已锁定该抢劫案的犯罪嫌疑人为王某的情况下,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立案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上网追逃布控措施。2020 年至 2021 年间,王某又实施入室盗窃、故意杀人、强奸犯罪行为,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王某被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二审裁定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关于刑事侦查大队和派出所之间办理的刑事案件的具体区分规定,实践操作中,派出所办理因果关系明确、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指向性较为明显的简单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盗窃、危险驾驶、故意伤害、抢劫等案件。对报警的案件,接处警人员原则作为主侦办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跟踪直至后来的移交起诉。若遇到派出所无法办理的疑难复杂案件,经层层汇报后由领导决定是否移交刑事侦查大队办理。

2019 年 2 月 13 日 7 时许,被告人谢某作为派出所民警,在值班时接到陈某某报案称被入室抢劫,谢某随后带领人员赶到现场,得知嫌疑人已逃跑但在现场遗留有物品后随即报刑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谢某接到通知,在作案现场提取到的物品中通过鉴定DNA比中有盗窃前科的王某,谢某也通过组织陈某某进行辨认,辨认出作案的嫌疑人系王某。谢某在有线索指向作案人系王某的情况下,仅仅是走访过王某居住地找人,但未对陈某某被抢劫一案开展进一步的侦查工作或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进行侦办。

2020 年 6 月,有被害人被杀,根据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王某,谢某此时才想起 2019 年 2 月发生的陈某某被抢劫一案未办理相关手续,并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在系统中进行补报、审批。后王某被抓获归案,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杀害人、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案时发现被告人谢某在办理的陈某某被抢劫一案中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后移交该院第五检察部处理,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对谢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予以立案。

一审以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谢某不服提起上诉。

六盘水中院二审认为,谢某于 2017 年 1 月进入派出所工作,是人民警察,对于违法犯罪活动负有侦查职责,其在陈某某被抢劫案已经有证据证实王某是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没有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也没有将案件移交,导致案件被长时间搁置,犯罪嫌疑人王某后续再犯数罪,给人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上诉人谢某的不正确履职行为与王某后续再犯罪有关联性,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谢某对于严重暴力刑事犯罪的案件没有及时侦查或处置,导致案件被长时间搁置,犯罪嫌疑人后续又多次再犯暴力刑事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规定。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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