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皇岗海关查获102条活体鱼苗,其中89条为外来物种

导读 新京报讯 据 " 海关发布 " 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经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皇岗海关此前在皇岗口岸客运车辆进境渠道查...

新京报讯 据 " 海关发布 " 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经深圳海关动植物检验检疫技术中心鉴定,皇岗海关此前在皇岗口岸客运车辆进境渠道查获一名司机违规携带的 23 株疑似珊瑚均为石珊瑚目动物,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所列物种。同时,该司机违规携带的 102 条活体鱼苗,包含线鮨 10 条、长吻蝴蝶鱼 6 条、塞拉里昂刺鲽鱼 5 条、弓纹刺盖鱼 9 条、盔新䱵 7 条、眼带荷包鱼 5 条、多彩刺尻鱼 9 条、珍珠吊鱼 14 条、胄刺尻鱼 14 条、闪烁光鳃鱼 10 条、黄刺尻鱼 10 条、七带猪齿鱼 3 条等 12 种,除黄刺尻鱼和七带猪齿鱼之外,其余 10 种 89 条均为外来物种。

海关关员在皇岗口岸客运进境车道进行监管时,发现一辆跨境小客车后备箱有一个体积较大的行李箱,但未向海关进行申报,直接驶入 " 无申报通道 ",遂将该车引导到行李查验台作进一步检查。经开箱查验,发现行李箱内装有许多透明塑料水袋,袋口由橡皮筋捆扎,每个水袋中装有 1 条活体鱼苗,颜色各异、种类丰富,共计 102 条;另有一个体积较大的塑料袋,装有大小不一、表面有大量密集孔隙的疑似珊瑚,共计 23 株。

海关提醒: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规定,除合法持有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外,禁止贸易、携带、邮寄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携带、寄递活体动植物进境。违反规定的,海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 刘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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