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的受贿、滥用职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李再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滥用职权罪则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产生的孳息将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未获取的部分将继续追缴。
审理过程中发现,自1998年至2023年间,李再勇利用担任多个重要领导职务的便利条件,在工程承包、土地征收、项目规划审批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的财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4.32亿元,其中大部分受贿款项并未实际收取。此外,2014年至2017年担任六盘水市委书记及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主任期间,他违反规定强行启动旅游项目,导致生态环境受损,经济损失达8645万余元。李再勇在调查中主动坦白了滥用职权的事实,未被监察机关事先掌握。
法院认为,李再勇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考虑到其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失,理论上应判处极刑。同时,因其滥用职权行为也造成了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应依法受到惩罚,并与受贿罪合并处罚。然而,鉴于李再勇的大部分受贿行为未遂,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对于滥用职权罪有自首情节,还检举了他人犯罪并经查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加之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基于这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法院决定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但不予立即执行,滥用职权罪则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