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货船与渔船碰撞致8人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导读 海南海事局近日公布《三亚“4·3”“海丰岘港”轮与“粤南澳渔3606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2024年4月3日零时17分左右,在三亚市崖州中心...

海南海事局近日公布《三亚“4·3”“海丰岘港”轮与“粤南澳渔3606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3日零时17分左右,在三亚市崖州中心渔港以西约39海里处,巴拿马籍集装箱船“SITCDANANG”轮(中文名:“海丰岘港”轮)与广东籍渔船“粤南澳渔36062”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粤南澳渔36062”轮沉没,船上配备的8名船员全部死亡,“海丰岘港”轮艏尖舱破损进水。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0万元。构成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海丰岘港”轮现场勘查照片(图片来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时,“海丰岘港”轮装载13828吨货物自钦州港开往越南胡志明市途中。海丰岘港船务有限公司为“海丰岘港”轮船舶所有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单船航运公司。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为“粤南澳渔36062”轮登记所有人,2021年3月10日注册于广东省南澳县。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海丰岘港”轮和“粤南澳渔36062”轮会遇存在碰撞危险时,均未采取避碰行动,是导致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海丰岘港”轮负主要责任,“粤南澳渔36062”轮负次要责任。“海丰岘港”轮二副是事故直接责任人,“海丰岘港”轮船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粤南澳渔36062”轮为正在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海丰岘港”轮为正常航行的机动船,两船在能见度良好的开阔水域会遇并致有构成碰撞危险时,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18条关于船舶间责任的相关规定,“海丰岘港”轮应给从事捕鱼的“粤南澳渔36062”轮让路。“海丰岘港”轮二副黄某伟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未发现正在从事捕鱼的“粤南澳渔36062”轮并采取让路行动,以及“粤南澳渔36062”轮在“海丰岘港”轮未主动采取避让行动时,也未采取任何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粤南澳渔36062”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渔港监控视频截图

此外,“粤南澳渔36062”轮进出港未报告;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涉嫌私下转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挂靠管理渔船;山东海丰航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存在兼职行为;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没有发现渔船进出港未报告;三亚市崖州区农业农村局没有发现渔船配员不足、有关船员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进出港未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海丰岘港”轮二副和船长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海丰岘港”轮违法行为,建议由三亚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粤南澳渔36062”轮涉嫌进出港未报告、未按规定配足职务船员和有关船员未持有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和三亚市崖州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权限依法调查处理。南澳县嘉鑫渔业有限公司私下转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和挂靠管理渔船的行为,建议由南澳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处理。山东海丰航运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违规兼职行为,建议由山东海事局调查处理。渔业相关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建议由南澳县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和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依照权限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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