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7 月 23 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日前,岳阳楼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龙某某多次在被害人生鲜店的鱼缸、...
7 月 23 日,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发布一起案例:日前,岳阳楼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案件,龙某某多次在被害人生鲜店的鱼缸、送货车中投放柴油、甲氰菊酯杀虫剂,致使其用于售卖的水产品全部死亡,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龙某某因怀疑前妻与被害人王某有染,为报复王某,其分别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21 日及 28 日凌晨,佩戴口罩与帽子以遮挡相貌,三次窜至王某经营的生鲜店内,用抄网遮挡监控,并将柴油挤入所有鱼缸后逃离现场,造成王某店内水产品无法销售后遗弃。同年 8 月 18 日 6 时许,龙某某跟踪王某至某地下车库,见王某进入某超市送货,便将杀虫剂投入王某送货所驾驶三轮车后的水箱,随后逃离现场,造成王某车内水产品全部死亡。经鉴定,王某送货三轮车水箱内含有甲氰菊酯成分,加上此前被毁坏水产品价值共计 25176 元。8 月 31 日,龙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龙某某家属对王某予以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单位的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龙某某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潇湘晨报 综合岳阳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