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食用油产销链条各方责任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如何界定?

导读 近期,化工油与食用油混装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多家食用油企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强调其在运输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严格措施。...

近期,化工油与食用油混装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多家食用油企业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强调其在运输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严格措施。

鲁花集团于7月9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声明,介绍其采用公司专有的食用油运输罐车,并在装载前对罐体进行全面清洁干燥处理,装载后则执行严格的验车程序,包括检查铅封及油品质量,不合格产品将被拒收,确保消费者购买与食用的安全性。

同日,金龙鱼公司员工向媒体透露,其食用油生产完毕后直接在工厂完成桶装,随后运输,并强调遵循国家关于食用油运输的法规,内部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仅使用符合《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的运输工具,以维护产品质量安全,避免混用其他油罐车。

针对此事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许浩律师指出,“罐车卸载煤制油后直接装载食用油”的行为,可能使涉事人员面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指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仅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同运输和接收方,若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或明知故犯销售此类食品,均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任何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无论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运输、贮存者,只要主观存在故意,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未清洗含有煤制油残留的罐车直接装载食用油,显然违反了食品安全规定,相关运输者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依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明确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需使用专用容器,禁止采用非专用罐车。许浩律师强调,行业内的经营者应当了解并履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确保运输容器的清洁。未能遵守相关规定,将被视为“明知故犯”,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接受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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