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请求追究中储粮等刑事责任,守护舌尖安全

导读 法律人士:请求追究中储粮等刑事责任近期,中储粮及其他企业被揭露存在油罐车混装运输问题,即同一车辆在未进行清洁的情况下,既运输煤制油...

法律人士:请求追究中储粮等刑事责任

近期,中储粮及其他企业被揭露存在油罐车混装运输问题,即同一车辆在未进行清洁的情况下,既运输煤制油也装载食用油,这一行径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据悉,此种混装操作且不做清洗已成为罐车运输行业的潜在常规做法。

7月9日,法律工作者刘书庆向公安部提交了一份长达2000余字的报案材料,正式请求依据“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事进行刑事立案调查。报案书中,他将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及其下属油脂公司负责人,以及涉及食用油罐车运输的相关人员列为犯罪嫌疑人。

刘书庆强调,尽管中储粮总部位于北京,理论上他可以直接向公安部报案,不存在越级问题,因为公安部实行垂直管理。他还表示,法律并未禁止公民向任何公权力机构报案,包括检察院在内。

对于中储粮此前发表的将进行全面排查并引以为戒的声明,刘书庆表达了不满,认为其缺乏诚恳的自我反省,态度轻描淡写,没有展现出足够的歉意与重视。他坚信,油罐车混装行为并非简单的错误,而是涉嫌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故意在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或销售明知含有此类物质的食品,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刘书庆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联合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等任一环节,若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均应视为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历史上,类似“混装运输”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并非孤例,包括1998年上海的甲肝疫情、2005年广西的食品污染报道等。刘书庆分析,此类问题反复出现,一方面由于涉事企业势力强大,另一方面受害群体广泛而分散,往往难以形成持续追责的动力。

食品安全是关乎全民健康的大事,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过往案例中,已有违规运输食用油的行为受到了刑事追责,显示出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确保食品安全,需要从源头到终端的每一个参与者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法律人士:请求追究中储粮等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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