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降本增效恶性循环

导读 原标题:“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近日,“中储粮集团”微博发文,回应媒体关于其“卸完煤油装豆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举一反...

原标题:“卸完煤油装豆油”,或涉嫌犯罪

近日,“中储粮集团”微博发文,回应媒体关于其“卸完煤油装豆油”罐车运输油罐混用的报道: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在7月2日要求下属油脂公司开展排查的基础上,从7月5日开始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专业教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在确定相关行为人有故意向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前提下,经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后,相关行为人和涉事单位都有被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煤油是否为有毒有害物质?

“判断故意在食用油中掺入煤油是否涉刑,首先要确定煤油对人体而言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肖怡说。

据《法医学杂志》在2005年发表的关于幼儿误食煤油后死亡案例的法医分析学术论文,煤油是一种广泛应用的燃料和有机溶剂,含有多种石油分馏物,如烷烃、芳烃、不饱和烃、环烃。碳原子数为10~16。此外还含有少量的杂质,如硫化物(硫醇)胶质等。致死量成人约20~30ml。

《法医学杂志》该篇文章内容还显示,口服煤油中毒的临床表现为咽、胃烧灼感,腹痛、呕吐。24小时后可出现中等发热,尿少。如大量吸收可出现嗜睡、青紫、呼吸浅,亦可发生肺炎、肺水肿。中枢神经系统损伤时,可有中枢抑制,丧失知觉,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

少量但长期服用煤油对身体有何危害呢?

据相关专业人士介绍,其目前并没有见过针煤油慢性中毒的病例或数据,但长期摄入煤油中所含烃类物质,不排除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多种危害的可能性。

“卸完煤油装豆油”

是否算“故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定处罚。

肖怡表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罪名中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如果作为相关行为人,只是“卸完煤油装豆油”的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并非出于何种非法目的,而故意往油罐车里加入煤油,是否属于“故意实施”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

“放任也是一种故意。”肖怡表示,“卸完煤油装豆油”事件中相关行为人是否会被认定为“故意”,要看具体的情节和证据。如卸完煤油后的油罐立即装豆油、还是清洗了但没清洗彻底,或者卸完煤油后过了很久才装食用油,煤油有一定挥发时间,有害物质残留量究竟有多少,这都需要通过侦查取证,以及进行相关的勘验鉴定。

进而综合证据分析,行为人是否明知盛装豆油的罐盛装过煤油、是否明知罐内有一定数量残留的煤油,以此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不是直接故意或者放任的间接故意,这都会影响到对行为人是否构罪以及如何量刑的评判。

行为人的行为一旦符合构罪要件,则存在被认定刑事犯罪的可能。

食品安全犯罪存在“单位犯”,涉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会涉刑呢?

肖怡表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除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还要处罚单位,对单位一般采用罚金刑。

中储粮金鼎食用油下架,客服:“支持去检测”

7月8日晚,有网友发现中储粮旗下食用油品牌金鼎淘宝旗舰店系列食用油如葵花籽油、玉米胚芽油、橄榄油、芝麻油等均已下架。客服回应称,仓库最近休息,过一阵会重新上架。

金鼎淘宝旗舰店截图

当问及金鼎下架食用油是否与近期中储粮罐车运输油罐混用事件有关,客服称具体原因不清楚。

当记者再次追问,客服回复称,“尊敬的顾客您好,金鼎食用油所有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支持您去检测”。

省级市场监管局介入调查

7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东部某省级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检验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该省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已经对内批示,研究解决罐车运输乱象问题。

该省级市场监管总局下设的检测中心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河北省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针对汇福粮油集团卷入油罐车运输乱象一事,相关部门已完成调查,并已将调查结果报给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涉事粮油巨头回应

7月6日,中储粮集团公开回应,称要在全系统深入开展专项大排查。对于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运输单位和承运车辆,立即依法终止运输合作,并列入集团公司服务采购“黑名单”。

7月8日,汇福粮油集团方面回应,卖出的散油都是客户自提的油,可以以任何形式流向市场,不清楚客户渠道流向是餐饮为主还是零售为主,唯独不是“汇福”牌的。

此外,前来运输的油罐车为客户自聘,汇福粮油公司对其资质有相应检查流程。

多家上市公司回应:不存在此行为

7月8日,包括金龙鱼、道道全等多家受访上市公司表示,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食用油运输的相关规定,食用油运输工具也按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要求设置。

据南财快讯,记者以投资者身份分别致电道道全和西王食品询问是否存在混装的现象。

道道全相关人士表示,岳阳工厂是一体化生产,不存在运输问题。重庆工厂不具备压榨产能,豆油通过长江航运的专用船只运到重庆进行包装,上述船只专用于运输食用油。

西王食品相关人士则表示,公司食用油为一体化生产,不存在异地运输。此外,有投资者在互动易平台向京粮控股提问:“请问公司食用油运输罐车是否存在媒体报道的运完煤制油等类物品再装运食用油的情况?”

京粮控股回应称,公司在网络上发现相关信息后,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子企业开展自查,经全面评估,不存在此类情况。

食用油“接触”燃油可能并非首例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燃油罐车运输卸货完回程,为了覆盖油费、人力成本顺带运输的。如果中间还要进行清洗的话,至少增加三五百块费用,多一些还要八九百。

这笔钱司机没能力承担、公司更不会承担。专程运输和回程捎带的运费差距很大,所以这种运输方式基本也不挣钱。”

上述人士进一步指出,“事实上,现在许多大型食品企业的生产基地应该都能覆盖全国主要城市区域,不会出现超长途运输的情况。而且部分公司为了降本增效,旗下都设有运输公司,也不会交给第三方来做。”

此前老干妈、海天卷入油辣椒矿物油超标!

早在2017年,便有公开报道称在对国内市场上包括海天、老干妈等多10款畅销的油辣椒产品测评过程中,均发现不同程度的成分问题,包括矿物油超标、含有谷氨酸钠、含有多环芳烃化合物、增塑剂及增味剂等。

矿物油指的是由石油所得精炼液态烃的混合物,原油经常压和减压分馏、溶剂抽提和脱蜡,加氢精制而得。该类油包括轻质、重质燃料油,润滑油,冷却油等矿物性碳氢化合物。生活中常见的燃油便是其中一类。

食品用油中检测出矿物油超标成分,上述检测结果也被质疑为是否出现过食用油与燃油接触的情况。

化工油食用油混装无异于投毒,专家解读危害

罐车运输油罐混用对人体有何危害?行业有何规范标准?

据中国新闻周刊,食品安全博士、上海市食品安全研究会专家组成员刘少伟介绍,煤制油属于化工产品,含有重金属和苯等化工原料,“装化工原料再装食用油不可避免会有残留”,长期摄入含有这些化工残留的食用油,可能导致人体中毒,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甚至对肝脏、肾脏等器官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但消费者很难分辨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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