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网 7 月 9 日消息,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吉林局官网发布调查报告,证实了吉林省白山市新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8 年间井下发生 6 起事故,死亡 7 人,企业隐瞒不报举报信息的真实性。
经查,6 起事故中,除一起事故确属突发疾病死亡外,其余 5 起均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上述事故,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井实际控制人,均选择隐瞒不报,私自或指派他人与遇难者家属协商赔偿。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矿山开采作为高危行业,其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每一位矿工的生命安全。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企业不自查自纠,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反而长期隐瞒不报,选择以金钱私了的方式掩盖真相,如此行径,不仅违反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事故报告的相关法律法规,更暴露了主体责任的严重缺失和内部管理机制的混乱无序。生命消逝,让人痛心。对于这样的企业,理应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防止瞒报,并非没有制度。今年 3 月 1 日起,新修正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程序,对瞒报事故的情形、处罚的裁量基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等情况做出明确界定。《刑法》也专门设置有不报、谎报事故罪。瞒报安全事故,需重拳出击。
实际上,企业之所以撒谎瞒报,对担责的拈轻怕重是最直接原因。我们知道,事故造成死亡人数的差异,决定了事故等级、调查规模、影响范围和处理方式不同。而企业谎报、瞒报,无非是在死亡人数上精准卡位、在处罚追诉时间上准确卡点,为的就是让问责板子打得轻一点,自己的位子坐得稳一些。
不仅是矿业,相似案例也多见于煤炭、钢铁等产业中,这折射出背后扭曲的产业观、发展观、政绩观。因此,在加大对瞒报谎报行为的打击震慑力度之外,对产业发展方向和方式的调整、对畸形发展理念的纠偏,更为根本。想方设法压缩企业瞒报、谎报空间,才能为辛勤的劳动者提供更多生命安全空间。
对事故瞒报惩防并举,关键是建立有力有效的监管体系,防止防线层层失守。此次事件,虽然部分事故因超过追诉期限,而免予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逃避应有的道德谴责和社会监督;同时,对于仍在追责时效内的事故,依法依规处理,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瞒报 8 年,监管部门不该毫不知情,更不该无动于衷。处罚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应扪心自问,为何多年来没能察觉瞒报行为,靠民众举报才发现?是否足够重视?有没有对报告仔细查核?
牢筑生产安全底线不能只靠举报,还需要相关企业、有关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希望监管规范不放松懈怠,问题整治不蜻蜓点水,深刻反思、引以为戒。(正观评论员 韩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