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被指将员工“关小黑屋”劝退,发文认为法院判决有误

导读 近日,广州多益网络有限公司在社交平台公开发文,认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对其子公司成都利为网络有限...

近日,广州多益网络有限公司在社交平台公开发文,认为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区法院)对其子公司成都利为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为网络)与前员工刘某劳动仲裁一案判决有误,此事引发网络热议。7月3日,上游新闻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和调查。

从多益网络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来看,这起案件在今年5月24日在成都高新区法院开庭。原告利为网络以员工刘某出现严重工作失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判决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作赔偿金;被告刘某则出具证据,要求利为网络进行赔偿。

原本一起简单的劳动纠纷,却因为一个细节引发网友高度关注。判决书内容显示,员工刘某称2022年12月26日,因拒绝被劝退,他被关了4天“小黑屋”。“没有电脑、没有灯、没有一个同事,拒绝安排任何工作内容,并没收其手机,取消其进入办公场所的权限,变相逼迫离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2月30日,刘某的妻子报警,利为网络公司才出具了辞退通知书。

员工刘某对“关小黑屋”过程的描述。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利为网络,该公司的公开联系电话一直处于占线状态;其母公司多益网络除了在6月29日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了三点声明外,并未接受后续采访,记者拨打多益网络的公开电话,同样是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采访了员工刘某的代理律师——四川昱坤合律师事务所的邓秀律师,她介绍了基本情况:“2022年12月底,我的当事人刘某被公司(利为网络)劝退。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谈话之后,利为网络只愿意赔偿两三个月的工资,双方就谈崩了。当事人的老婆找到我,希望我提供专业法律建议,避免当事人在后续谈判中遭受损失,没想到就发生了后面的事情,我也就成为了刘某的代理律师。”

刘某在庭审中提到被“关小黑屋”。

就网友热议的“关小黑屋”劝退的话题,邓律师回应道:“这件事发生在2022年12月26日,在劝退之事谈崩之后,利为网络取消了刘某的门禁权限,他上班的楼层就进不去了,给他安排到了别的楼层的一个小房间里,这个楼层平时是没有用的。小屋里只有桌子和椅子,没有任何办公设备,也没有正常供电。26日-30日,刘某都是正常上班。这个期间我们在12月29日帮他向公司发了一个《要求提供劳动条件的函件》,但没有起作用。”

有网友认为“关小黑屋”劝退涉嫌非法拘禁,对此邓律师解释道:“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件事是不构成刑事上的非法拘禁。开庭的时候,利为网络的代理人说,看视频你们可以看到,门没有上锁,刘某可以自由出入,可以上厕所,下班可以回家。但这看似自由,其实没有选择。在公司劝退的阶段,如果他没有准时准点去上班,公司肯定会以迟到、早退、旷工等为由,对他进行辞退,所以他只能每天待在小房间里,没任何的设备,也没任何的同事。公司最早说要给他进行培训,说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去学习规章制度,但在那几天里,公司都没有安排任何一个同事去做任何的培训,也没有给他相关资料,甚至没有人去对接。”

邓律师的说法,和高新区法院的判决书基本吻合,法院查明:“2022年12月26日,刘某被调离原工位,原告将其调整至另外楼层一间单独房间,该房间无办公设备,也未对刘某进行培训。2022年12月27日至12月29日,刘某正常打卡。2022年12月29日,刘某向利为网络公司发送《要求提供劳动条件的函件》。”

6月29日,多益网络发布微博之后,利为网络并未与员工方进行沟通,邓律师告诉记者:“他们(利为网络)从始至终都是拒绝沟通的,包括拒绝了法院组织的调解。”

目前,邓律师作为员工代理律师,已经做好了二审的准备,她表示:“目前来看对方应该会上诉,我们已经在准备二审。目前多益网络发布的微博内容,对我当事人(刘某)生活产生了一些影响,我们考虑是否追加一个名誉权的诉讼。”

就利为网络和刘某的劳动纠纷,记者采访了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他认为:“此事反映出在劳动关系中,公司应当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法规,合理处理与员工之间的纠纷;员工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案件中引发热议的“关小黑屋”劝退话题,付建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环境、必要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等。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在该案中,公司将刘某安排到没有电脑、没有灯、没有同事的区域工作,且不进行培训也不安排办公,这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

多益网络发文认为法院判决有误的行为,付建律师指出:“这种行为是不恰当的。企业不应当在网络上引导舆论,以及公开他人信息,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有利用舆论干扰司法之嫌。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可以寻求采取上诉或信访等合理的途径解决,而非在网络上引导舆论指责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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