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此前,江苏的王某应聘到一家康养中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王某被康养中心安排至南京参加为期两个多月的学习培训,王某还为参...
此前,江苏的王某应聘到一家康养中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王某被康养中心安排至南京参加为期两个多月的学习培训,王某还为参加培训产生的住宿费用垫付了3078元。培训结束后,康养中心又安排王某去其他单位进修学习。在此期间内,王某从未在康养中心上过班,康养中心也没有向王某发放过劳动报酬。学习培训结束,王某却被告知,单位不需要这个岗位的人了。
王某多次索要培训垫付的费用及工资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康养中心安排王某参加培训、进修,王某向康养中心请假、汇报学习情况,均反映出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参加培训、进修、均视同提供劳动。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康养中心给付王某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