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取款自由”不应是一句空话 银行取款受限引争议

导读 近期,一位网友分享了其母遭遇的银行转账问题:她试图将一笔不足10万元的资金从一家银行转移到另一家以获得更高利息,却被告知需得到辖区派...

近期,一位网友分享了其母遭遇的银行转账问题:她试图将一笔不足10万元的资金从一家银行转移到另一家以获得更高利息,却被告知需得到辖区派出所的同意。据相关银行支行员工证实,根据派出所要求,超过2万元的取款需先由银行员工向派出所报备,经派出所核实后,客户方可取款。这一事件发生在吉林银行长春遵义路支行。

此现象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在当下高度发达的银行体系和便捷的支付环境下,小额转账本应是银行直接处理的常规操作。然而,“储户申请-银行报备-派出所核实-银行执行”的流程,让派出所对个人转账的控制权显得异常突出,银行仿佛成为了执行机构,而真正的财产所有者——客户,却在这一过程中失去了决策权,令人费解。

值得注意的是,当媒体询问时,该辖区派出所否认存在此类规定,强调正常取款流程即可,仅在大额取款且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才需银行提前报备并由派出所核实。

长久以来,“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保密原则”作为《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原则,深深植根于储户心中,构建了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基本信任,支撑着现代银行体系的顺畅运作。储户信赖银行能保障其资金的自由支配权及信息安全,一旦这种信任受到质疑,不仅会损害涉事银行的形象,还可能对当地金融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银行方面则解释,这一特殊措施是鉴于电信诈骗频发,为保护居民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临时性办法。确实,金融领域在打击电信诈骗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包括通过细致核查阻止多起诈骗案件。《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与金融机构在处理电信诈骗涉案资金上的合作机制。然而,将所有超过2万元的取款均纳入派出所审核范围,似乎过于严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银行作为资金流动的直接管理者,理应承担起识别诈骗风险的首要职责,利用其技术和信息优势进行风险把控,必要时再将线索提交给警方。将所有大额转账都交由派出所审核,将导致行政成本激增,降低市场效率,甚至可能因过度依赖警方而弱化银行自身的风控能力。

类似事件频发,反映出地方管理部门在维护金融安全时的谨慎态度,但风险管理不应以牺牲市场效率和侵犯取款自由为代价。防范电信诈骗应当寻求成本效益最大化,确保不会过度干预市场运行。正确的做法是保持行政权力的适度,避免对市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因为任何对效率的损害都将波及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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