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0月11日据申工社,黄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
10月11日据申工社,黄某于2007年7月2日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担任软件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自2016年7月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7232.23元(税前)。2018年11月,公司发现黄某日常使用的工作电脑中存有大量色情图片和视频(共计64.8GB),并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从4755个缩略图中发现大量不雅视频或图片内容,其中还包含有身份证、居住证等缩略图信息,表明用户存在保存、浏览不雅视频或图片的行为。……”2019年3月12日,公司书面通知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基本的职业规范”。法院认为,黄某在其工作电脑中放置大量淫秽视频和照片的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且亦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对黄某提出严正批评,并认定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之行为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原告黄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2719.34元;驳回黄某其余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