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出台《野生菌保护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境内野生菌的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都进行了明确。该《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个野生菌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
每年6月至9月为云南野生菌集中上市期《管理办法》中所指野生菌,是指非人工种植、天然分布在野外,靠自然条件生长,具有生态、经济、科学和文化价值,且肉眼可见的大型真菌子实体,包括在林地、草地、耕地、园地、湿地及其他物体上生长的食用野生菌、药用野生菌和其他用途野生菌。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广野生菌承包经营模式。”《管理办法》中明确,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可以自主经营,也可采取对外承包、托管代管、入股分红、反租倒包等方式经营;未分山到户的集体林,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对外承包、对内承包、集体承包、分组承包等方式承包经营;土地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在基地建设期内享有野生菌管理权、采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基地采集野生菌。偷采盗采野生菌、毁坏野生菌保护保育设施等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每年6月至9月为云南野生菌集中上市期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野生菌保育促繁方面,该《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采集、出售、收购、运输以下野生菌:长度小于5厘米的松茸、牛肝菌和其他未成熟的野生菌(童菌);菌帽过度展开等过熟的野生菌和商品价值低的野生菌;在块菌禁采期采集不成熟块菌和直径小于1厘米的块菌。每年3月—10月为块菌禁采期。
在科学规范方法采集野生菌方面:应当使用木棍、竹片轻轻挖出子实体,不得使用锄头等大型工具采集野生菌、挖掘菌塘;块菌成熟后要使用稀齿耙顺树根生长方向一次性采挖,不能一年内多次翻挖;干巴菌要用干净锋利的薄刀片距子实体基部0.5厘米处横割采集;采集野生菌时,每个菌塘或每隔30米至少留1个子实体,让其自然生长传播菌种;野生菌采集后,应当将原土壤和枯枝落叶恢复到采集前的自然状态,保护好菌塘和野生菌的生长环境。
每年6月至9月为云南野生菌集中上市期上述《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对野生菌和野生菌生长环境施用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对其排放废气、废水,倾倒或堆放垃圾;未经承包经营者同意,出菇季节禁止在野生菌承包经营区内放牧。
据了解,楚雄州大部分林地、草地和部分耕地、园地均出产野生菌,境内有大型真菌540多种,其中可作为食用和药用的300多种,占全国野生菌种类的30%、云南省的33%,经过推广包山育菌,改变了野生菌“野生无主,谁见谁采”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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