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原工资100%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调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包括三部分:
一、定额调整。
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
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按照本人2023年12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94%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退休人员
1949年1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944年1月1日至1948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943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对艰苦边远地区人员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7月31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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