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条例。以下是部分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活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未能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下各类自然资源、埋藏物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范围之内。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附着权利随之转让。地下各种管线设施如需埋入地下的应当事先征得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同意方可埋入地下,并且在地表保持与地面的相同技术状况直至使用期满为止等规定内容。详细规定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查询以获得更详细的内容。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条例或内容,请查询官方渠道或咨询专业人士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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