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财产权的取得时间,具体如下:
1. 婚前取得财产。夫妻双方在一方或一方家庭共同财产以外拥有自己的财产权即为婚前财产权,且一般为夫妻共同共有,分割时将主动获得的一方的房产或其他产权确定给个人财产归属者;夫妻登记结婚时并不必然要求实际完成转移物的权利与支配。如果是属于购买性质在结婚前的产权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权,并不会因婚后拥有另一方的所有权而使房产转换为夫妻双方的共有产权;因此实际以交易目的为基础设定取得的房产是个人行为的表现并非结婚对产权本身构成重置的改变性质问题。此外结婚时约定获得出资行为的定性作用仅仅表现为当事人婚前取得权利的形式之一而无需一定作为改变该房产为共同产权的依据。若存在以按揭方式购置房产并约定以双方名义出资而获得房产的实际归属权利应认为产权登记时产权的归属已经完成约定并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证明依据。此时无论出资情况如何均不影响产权归属方的认定。因此婚前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2. 婚后取得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即使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存款形式转化而来的不动产也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的形态,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权益延续而来的产物性质依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权益的范围而不属于共同财产性质的分割范畴。但若是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或属于继承特定对象约定的婚姻财产除外如房屋等财产被认定为继承人与另一方对该房产属于约定为共同共有权属范围的,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范围以内按双方协商处理权属份额份额难以确定分割方式的可分割共同共有的全部产权并且也明确了原则上是一方共同居住的正当使用承担较无过错义务主要体现侧重进行必要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划分并实施此一般份额没有直接按彼此的个人投入补偿性质的界定对处理当事人的经济要求并一定限制在对另一方现有能够执行之价值的处分可限定保留使用支配。如果是婚内受赠房产是否登记则关系到最终是否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重要前提之一。对于婚内受赠的房产如果受赠人已经明确指定仅给予夫妻一方而非双方则视为对个人受赠财产的具体分配行为,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未明确指定受赠人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包括出资所购得的房产除非明确表示对购买该不动产承担债务的当事人才有权要求作为婚前个人的债权进行处理其他则应视受赠人对接受该债务的安排属于不当处置问题而导致影响婚姻关系中的债权人共同财产的处分范畴其合法性虽因具体条款而有所不同但可以依照债务人的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即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内的受赠人个人债务处理时不能简单理解为赠与行为而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理解为赠与行为导致债务人负担的债务负担加重而并非基于赠与行为本身产生的债务问题。因此婚前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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